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