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父 陳查某 (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已於民國60年1月7日死亡)應認領原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被告乙○○之父陳查某(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已於民國60年1月7日死亡)與王 郭甘 所親生,原告與被告之父陳查某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但當時戶籍因故登錄為私生子。目前原告與被繼承人陳查某之子即被告乙○○進行DNA親子血緣鑑定結果,確認兩人為同父同母之親兄弟,原告爰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被告之父陳查某應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等語,並聲明:⑴被告乙○○之父陳查某應認領原告甲○○為其子。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亦自認:原告確係其父母陳查某、 王郭甘 所親生,被告同意讓原告認祖歸宗,被告與原告本來就是親兄弟,從小就一起長大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血緣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又依卷附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所載:「甲○○與乙○○於98年3月2日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甲○○與乙○○之同父同母手足的機率為99.982864%」、「結論:根據以上之分析結果,甲○○與乙○○之同父同母手足關係指數(CSI)為5834.675041;同父同母手足關係概率(PS)為99.982864%。」、「甲○○與乙○○的Y染色體DNASTAR單倍型分析結果一致,故無法排除來自同一父系之血緣關係。」等語明確,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再佐以被告乙○○對於上述鑑定結果亦不爭執,並稱:原告確係其父母陳查某、王郭甘所親生,被告與原告本來就是親兄弟,從小就一起長大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甲○○與被告乙○○之父陳查某間具有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堪認被告之父陳查某應係原告之親生父親乙節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民法第106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其母王郭甘與被告之父陳查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原告與被告之父陳查某間具有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已如前述。惟被告之父陳查某既於60年1月7日死亡,則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起訴請求被告之父陳查某應認領原告甲○○為子女,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