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美蓉 被告 黃韋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刑事被告於民國100年
8月10日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惟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温文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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