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97年度訴字第579號、97年度訴字第74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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