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7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9,1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