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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