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法定代理人 莊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劉銀環 對被告自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6550號移轉命令生效時起迄今每月薪資債權存在,依原告主張訴外人劉銀環於被告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7,019元,有原告所提訴外人劉銀環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64萬2,280元(計算式:4萬7,019元×12月×10年=564萬2,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6,9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萬5,935元(計算式:5萬6,935元-1,000元=5萬5,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蔡惠琪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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