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 陳黃銓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293元(計算式:73,626×86.82×21/71+48,500×1.16×21/71=1,907,2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