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淨重貳拾點柒公克、純質淨重参點参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 員警於民國90年
8月24日17時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陳志中涉犯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3年8月26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1級毒品(純質淨重3.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1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9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3470號偵查卷第38頁)1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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