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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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UTHIVAN
居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DAUTHIVAN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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