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白珮寧 被告 劉又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4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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