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4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合計26,25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