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樓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馨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3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395第一審送達郵費300合計11,69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