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秀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關於被告帳戶「華泰商業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下稱華泰商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泰商業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下稱華泰商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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