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秋風
即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