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世山
許牡丹 林克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秋 再審被告 林靖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靖健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曾鴻文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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