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7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⑤罪);上揭第①至⑤罪,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其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⑥罪);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下稱第⑦、⑧罪);上揭第⑥罪至第⑧罪,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2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2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29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