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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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原告 賴玉蘭 (住址詳卷)被告 許銘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許銘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27號),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賴玉蘭既已於112年10月26日對被告以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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