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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