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3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報案備查資料正本(應載明系爭票據之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二、請釋明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或是本票。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