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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