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 陳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2,8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0元【計算式:給付工資部分5070×(1-2/3)+提繳勞退金等部分1000=2690】,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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