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04月06日起至95年04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13日止累計240,475元未給付,其中70,462元為本金;169,513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1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91年08月08日起至95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13日止累計40,641元未給付,其中10,272元為本金;26,999元為利息;3,3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4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13日止累計1,760,253元未給付,(其中455,830元為本金,1,304,4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3月13日止累計1,380,749元未給付,其中379,094元為消費款;998,05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雅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0462││3月14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雅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272││3月14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雅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79094││3月14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林雅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55830││3月14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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