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潘韋廷 被告 林春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