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周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472號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622元自民國110年04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