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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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林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陳林寶於民國91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5,88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