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陸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奶奶、爺爺及小孩需聲請人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復無力具保,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固犯罪事實明確,且依其反覆施用海洛因之犯罪態樣及迭次為警查獲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本案如以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具保後,足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取具保證金額六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