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5月20日起至同年月26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1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89號【聲請書誤載為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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