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1號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