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3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76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王志伃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趙文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趙文華於民國100年8月20日下午,為懲戒其兒子 林志賢 ,要求林志賢跪在臺中市○區○○路1段218巷口處,惟該處臨近市場,而林志賢之舉止,已妨礙周遭車輛與行人之出入。經附近民眾報案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 紀宗育 、 楊百祿 前往現場處理。紀宗育於同日下午1點34分許,前去趙文華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218巷19號之攤位前,勸導趙文華將林志賢帶離現場,然趙文華竟基於妨害公務之接續犯意,以雙手推打當時穿著警察制服之紀宗育胸口1次,並稱其在管教小孩,不要警方插手等語,經紀宗育告誡趙文華其行為已違法後,趙文華仍接續以雙手推打紀宗育之胸口1次,紀宗育旋以現行犯將趙文華當場逮捕。趙文華即以前揭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願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捐款新臺幣3萬元(已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王志伃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