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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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上訴人 林盈君 即菏樂美妍社
孫敬銘 被上訴人 何宏棋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