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顗澄即黃祖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顗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顗澄(原名黃祖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3月、
3月確定,嗣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1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5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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