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進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憲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主管機關認可經核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進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憲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主管機關認可經核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