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陳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增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