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號
第3號原告 林進雄 被告 張益輔
李建岳 鄭緯志 李銀勝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2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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