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乙○○被告振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抵押債權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