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0號法定代理人甲○○
0號被告乙○○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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