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3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吾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