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0號聲請人 陳琦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文福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
基隆市○○區○○○街○巷○○○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福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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