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容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載明債務人 施義波 ,應為誤繕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