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明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治前因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易字第8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