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4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4800號債權人林家賢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是以公同共有之權利,倘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此時執行法院即應命債權人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產分割之資料或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再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執行。債權人如未依上開方式補正或辦理,執行法院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榮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惟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第三人因繼承關係而公同共有,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同年12月28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20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已辦妥遺產分割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或已代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證明,該等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1月29日、113年1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足認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為補正,致本件強制執行之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司執字044800號財產所有人:陳冠榮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雲林縣元長鄉瓦702134公同共有128分之3備考主登記次序13至17公同共有;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雲林縣元長鄉瓦703-2935公同共有16分之1備考主登記次序15至19公同共有;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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