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佰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紘睿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9,5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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