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沛芸 (原名 謝立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劉瑞英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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