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晏晨 債務人 凌振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