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鳳翱 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3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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