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林煜盛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陳穎蒨 律師被告 史美瑜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
陳展穎 律師 謝崇浯 律師被告 史安九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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