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昀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昀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106年度簡字第1979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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