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男選任辯護人張瑞釗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林宗男因不滿告訴人 盧振冬 於新北市○○區○○路○○○巷○○號前擺放盆栽阻礙施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12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將告訴人所有之茶花樹盆栽1盆放置於推車上丟棄之,復於104年11月18日9時57分許,將告訴人所有之神秘果果樹盆栽2盆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並丟棄之,致令其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105年5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