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寶豐 即鑫亨行債務人 楊大衛 債務人 黃瑞名
一、債務人楊寶豐即鑫亨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寶豐即鑫亨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大衛、黃瑞名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